(2017)鲁0612民初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贺业苹与王涛、王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业苹,王涛,王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2民初988号原告:贺业苹,女,197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工人,住烟台市牟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曰路,山东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涛,男,195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牟平区。被告:王茜,女,197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工人,住烟台市牟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贺业苹与被告王涛、王茜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贺业苹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业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4元,由原告贺业苹负担。审判员 车秀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贺静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