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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2民初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贺业苹与王涛、王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业苹,王涛,王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2民初988号原告:贺业苹,女,197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工人,住烟台市牟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曰路,山东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涛,男,195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牟平区。被告:王茜,女,197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工人,住烟台市牟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贺业苹与被告王涛、王茜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贺业苹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业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4元,由原告贺业苹负担。审判员  车秀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贺静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