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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2执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杨志英与灵宝市灵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志英,灵宝市灵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2执811号申请执行人:杨志英,男,汉族,1957年11月16日生,住灵宝市。被执行人:灵宝市灵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尚许,执行董事。住所地:灵宝市北区。本院在执行杨志英与灵宝市灵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282民初3471号民事调解书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长赵宏志审判员  牛碧波审判员  赵学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东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