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6执裁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张功财、王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功财,王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26执裁8号申请执行人:张功财,男,197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康县。被执行人:王群,女,197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康县。申请执行人张功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保康寺民初字第0002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群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喜审判员 向国刚审判员 宋进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卢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