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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2民初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孙金香与高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金香,高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2民初890号原告孙金香,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告高彦,男,现住址不详。原告孙金香诉被告高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均在四平市铁西区国珍松花粉专卖店做业务,2015年9月3日至9月29日,被告因自己手中货物不足遂从原告处借货,被告承诺会陆续将货款给付原告,但至今被告尚未还清货款。原告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35856元。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明确的身份及具体的送达地址,依法应当驳回起诉。待原告明确被告身份及住址可另行告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3元,退回原告孙金香。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耿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