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2民初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孙金香与高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金香,高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2民初890号原告孙金香,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告高彦,男,现住址不详。原告孙金香诉被告高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均在四平市铁西区国珍松花粉专卖店做业务,2015年9月3日至9月29日,被告因自己手中货物不足遂从原告处借货,被告承诺会陆续将货款给付原告,但至今被告尚未还清货款。原告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35856元。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明确的身份及具体的送达地址,依法应当驳回起诉。待原告明确被告身份及住址可另行告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3元,退回原告孙金香。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耿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