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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8民初9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刘勤与上海悦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勤,刘爱生,上海悦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8民初9217号原告:刘勤,男,196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新,上海市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啸,上海市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爱生,男,1974年3月15日出生,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被告:上海悦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范清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亚林,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汪建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莹琰,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勤与被告刘爱生、被告上海悦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无法向被告刘爱生送达诉讼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判长陆晓云,代理审判员李晶,人民陪审员陈才良)审理此案。审理中原告刘勤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1185.10元,由原告负担,本院准予免交。审 判 长  陆晓云代理审判员  李 晶人民陪审员  陈才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杜 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