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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执2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邵珠亭、徐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珠亭,徐霞,王超,徐厚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02执2913号申请执行人:邵珠亭,男,汉族。被执行人:徐霞,女,汉族。被执行人:王超,男,汉族。被执行人:徐厚德,男,汉族。本院在执行邵珠亭与徐霞、王超、徐厚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表示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建军审判员  程 玉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有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