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执2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邵珠亭、徐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珠亭,徐霞,王超,徐厚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02执2913号申请执行人:邵珠亭,男,汉族。被执行人:徐霞,女,汉族。被执行人:王超,男,汉族。被执行人:徐厚德,男,汉族。本院在执行邵珠亭与徐霞、王超、徐厚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表示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建军审判员 程 玉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有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