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923执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李甫荣申请执行李国兵追缴违法所得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甫荣,李国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3执195号申请执行人李甫荣被申请人李国兵申请执行人李甫荣于2017年1月17日持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生效的(2014)平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国兵因外出务工,地址不详,无财产及金钱可供执行,申请人表示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生效的(2014)平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及金钱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瑞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