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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32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杨某1与被执行人杨某2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口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杨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32执66号申请执行人:杨某,女,1973年4月22日生,汉族,河口县人。法定代理人:魏某(原告之母),女,1947年8月12日生,汉族,河口县人。被执行人:杨某2,女,1976年3月6日生,汉族,住昆明市五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1与被执行人杨某2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某2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17)云2532民初10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杨某1有一半份额的房产已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本院已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书面函告,该房有杨某1一半的份额,请他们处置时一并解决,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已经接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2532执66号案件的执行。被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凯审判员 黄 坚审判员 钟雪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盘小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