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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执3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李陈勇与陕西入围广告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陈勇,陕西入围广告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3049号申请执行人李陈勇,男,1974年3月16日生。被执行人陕西入围广告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车西虎。申请执行人李陈勇与被执行人陕西入围广告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雁民初386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陕西入围广告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李陈勇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住所地无法查找到其下落。后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在公安部车辆信息、西安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及各商业银行账户信息,均未查证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鉴于以上情况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予以信用惩戒。同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李陈勇,申请执行人对于法院的执行措施予以认可,并同意法院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案款本金为15175元,申请人未受偿15175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3执304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下落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