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2民初8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南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西南国利得投资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西南国利得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2民初802号之一申请人:南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住所地:南宁市厢竹大道55号。法定代表人:林新勤。被申请人:广西南国利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长堽路五里1号。法定代表人:许明建,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广西南国利得投资有限公司与南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南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行为保全,请求禁止被申请人广西南国利得投资有限公司在本行为保全解除之前擅自拆除坐落于南宁市XX宗地上的XX建筑物。申请人南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其自有财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南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禁止被申请人广西南国利得投资有限公司在本行为保全解除之前擅自拆除坐落于南宁市xx宗地上的XX建筑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党建军审判员 李宁明审判员 谢明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宝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