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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5行审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临西县国土资源局、赵光义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临西县国土资源局,赵光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535行审206号申请人:临西县国土资源局,地址临西县珠江东路,组织机构代码00071657-8。法定代表人:赵安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福祥,该局副局长。被执行人:赵光义,男,194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临西县。申请执行人临西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被申请执行人赵光义违法占地一案,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临国土罚字﹝2014﹞12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申请人临西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临西县国土资源局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临西县国土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士彪审判员  侯继会审判员  董永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晓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