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3执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良君与徐本蓉付英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良君,付英明,徐本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3执370号申请执行人刘良君,女,生于1964年12月25日,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执行人付英明,男,生于1977年9月24日,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执行人徐本蓉,女,生于1976年1月24日,汉族,现居住重庆市忠县。申请执行人刘良君与被执行人付英明民、徐本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233民初23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以立即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渝0233执37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查找到被执行下落或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发军审 判 员 何华林助理审判员 韩国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乐 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