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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5民初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建波与邱浩杰、马彩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波,邱浩杰,马彩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民初614号原告:张建波,男,196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平县。被告:邱浩杰,男,1984年4月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安平县。被告:马彩莲,女,198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波诉被告邱浩杰、马彩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84元,由原告张建波负担。审判员  辛春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阎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