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行审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怀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吕福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怀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吕福,张莉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0321行审60号申请执行人:怀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荆山镇健康路。法定代表人:宋长志,主任。委托代理人:陶跃宇,怀远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军保,怀远县淝南乡人民政府代征站站长。被执行人:吕福,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张莉莉,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执行人怀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1202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2016年11月3日,怀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因吕福、张莉莉婚后政策外生育第三孩作出(2016)1202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该决定内容为:…你们于2015年11月15日违反《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生育第三孩。依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应征收社会抚养费(大写)叁万元。请于2016年12月3日前持本决定书到县卫计委缴纳(或由淝南乡代征代缴)。一次性缴纳有实际困难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委提出分期付款的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我委将视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逾期不缴纳的,将按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每月加收欠缴金额2‰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吕福、张莉莉婚后于2008年10月1日生育一孩、2012年9月20日生育二孩、2015年11月15日生育三孩,在生育第三孩时未办理准生证,属政策外生育。申请执行人怀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查证核实的情况下,于2016年11月3日作出怀征决(2016)1202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决定对被执行人吕福、张莉莉征收社会抚养费计人民币30000元。被执行人吕福、张莉莉收到该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同时也未按要求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中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5月7日,申请执行人怀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被执行人吕福、张莉莉送达了(怀)卫计委强催(2016)12021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但被执行人吕福、张莉莉仍未按期缴纳社会抚养费。为此,申请执行人怀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怀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因被执行人吕福、张莉莉政策外生育第三孩所作出的怀征决(2016)1202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怀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11月3日作出的怀征决(2016)1202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冬 梅审 判 员 许 业 明人民陪审员 高 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建媛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关于申请执行人怀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1202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案的审查报告(2017)皖0321行审60号一、案件的由来申请执行人怀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1202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二、案件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执行人:怀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荆山镇健康路。法定代表人:宋长志,主任。委托代理人:陶跃宇,怀远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军保,怀远县淝南乡人民政府代征站站长。被执行人:吕福,男,197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淝南乡吕浅村6组248号,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7904163493。被执行人:张莉莉,女,199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淝南乡吕浅村6组248号,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9010203504。三、申请执行的依据2016年11月3日,怀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因吕福、张莉莉婚后政策外生育第三孩作出(2016)1202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该决定内容为:…你们于2015年11月15日违反《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生育第三孩。依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应征收社会抚养费(大写)叁万元。请于2016年11月29日前持本决定书到县卫计委缴纳(或由淝南乡代征站代征代缴)。一次性缴纳有实际困难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委提出分期付款的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我委将视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逾期不缴纳的,将按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每月加收欠缴金额2‰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四、审查查明情况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吕福、张莉莉婚后于2008年10月1日生育一孩、2012年9月20日生育二孩、2015年11月15日生育三孩,在生育第三孩时未办理准生证,属政策外生育。申请执行人怀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查证核实的情况下,于2016年11月3日作出怀征决(2016)1202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决定对被执行人吕福、张莉莉征收社会抚养费计人民币30000元。被执行人吕福、张莉莉收到该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同时也未按要求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中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5月7日,申请执行人怀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被执行人吕福、张莉莉送达了(怀)卫计委强催(2016)12021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但被执行人吕福、张莉莉仍未按期缴纳社会抚养费。为此,申请执行人怀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五、处理意见主审人陈冬梅认为,申请执行人怀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因被执行人吕福、张莉莉红政策外生育第三孩所作出的怀征决(2016)1202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怀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11月3日作出的怀征决(2016)1202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主审人陈冬梅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2017年6月27日地点:行政庭六楼会议室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冬梅、审判员许业明、人民陪审员高群书记员:周建媛评议内容:关于申请执行人怀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1202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案主审人陈冬梅:(内容略)申请执行人怀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因被执行人吕福、张莉莉政策外生育第三孩所作出的怀征决(2016)1202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怀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11月3日作出的怀征决(2016)1202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审判员许业明:我同意主审人陈冬梅的意见。人民陪审员高群:我同意主审人陈冬梅的意见。合议庭一致意见: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怀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11月3日作出的怀征决(2016)1202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合议庭组成人员签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