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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刑更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吴海明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海明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刑更477号罪犯吴海明,男,197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容县。非累犯,现在广西贵港监狱服刑。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0月20日以(2000)玉中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海明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1年1月5日送贵港监狱服刑,服刑期间于2003年6月8日经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03年6月8日起至2023年6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05年6月14日获减刑一年、2007年7月7日获减刑一年、2010年4月6日获减刑一年、2012年12月30日获减刑一年一个月、2014年11月5日获裁定减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5月7日止。执行机关贵港监狱于2017年5月27日作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吴海明自2014年11月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2014年度监狱表扬,2015年度监狱表扬,截至2016年12月止,累计奖励分128.17分。报请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贵港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减刑的建议没有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报请对罪犯吴海明减刑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吴海明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对于执行机关报请对罪犯吴海明减刑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的改造表现,结合原判犯罪事实、性质以及财产刑履行情况等综合考虑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海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10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升审判员  陈香妙审判员  黄裕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莫 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