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91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王宝军、孙昌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宝军,孙昌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91执167号申请执行人:王宝军,男,1979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孙昌毅,男,1981年11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王宝军与孙昌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91民初16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914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孙昌毅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宝军亦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宝军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91民初16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党国审 判 员 丁 宁人民陪审员 程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