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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5执2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四川省金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四川凯隆威电气有限公司、朱云富、杨莉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金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凯隆威电气有限公司,朱云富,杨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5执2922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金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伯海斌。被执行人四川凯隆威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云富。被执行人朱云富。被执行人杨莉。四川省金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四川凯隆威电气有限公司、朱云富、杨莉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2017)川律公证执字第133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7年6月8日立案执行。该案执行标的为3655249元及利息等。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金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执行申请,故本案应作终结执行处理。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2017)川律公证执字第133号执行证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帅执行员 伍春华执行员 张斌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