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801民初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庞宏刚与张建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宏刚,张建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01民初943号原告:庞宏刚,男,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外来务工人员,现住库尔勒市。被告:张建辉,男,197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人,个体,住库尔勒市,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宏刚诉被告张建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庞宏刚的起诉。本案诉讼费602.5元,原告已预交602.5元,退还给原告庞宏刚。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红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志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