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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民初1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唐青玉、薛贤海诉遂宁齐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青玉,薛贤海,遂宁齐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1930号原告:唐青玉,女,195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原告:薛贤海,男,195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遂宁齐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凯旋下路176、178号。法定代表人:冉隆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溶,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宇,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唐青玉、薛贤海与被告遂宁齐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唐青玉、薛贤海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青玉、薛贤海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青玉、薛贤海撤诉。案件受理费3355元,报经本院院长批准后予以免交。审判员  石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