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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02执2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徐宗佳与黄昌军、付碧兰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宗佳,黄昌军,付碧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02执2130号申请执行人:徐宗佳,男,1972年11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址:浙江省平阳县,现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黄昌军,男,1973年8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现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付碧兰,女,1974年8月2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系被执行人黄昌军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宗佳与被执行人黄昌军、付碧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31日向被执行人黄昌军、付碧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昌军、付碧兰履行本院作出的(2015)章民三初字第23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昌军、付碧兰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以(2015)章民三初字第2393号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黄昌军所有的坐落于赣州市翠微路×号赣州中航城××栋×××室(权证号:×××××)、赣州中航城国际公寓×××××(权证号:×××××)、被执行人黄昌军与付碧兰共有的坐落于赣州市翠微路×号赣州中航城××栋×××号店面(权证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黄昌军所有的坐落于赣州市翠微路×号赣州中航城××栋×××室(权证号:×××××)、赣州中航城国际公寓×××××(权证号:×××××)、被执行人黄昌军与付碧兰共有的坐落于赣州市翠微路×号赣州中航城××栋×××号店面(权证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X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联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