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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3执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沈阳市金融商贸开发区闽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姜勇、于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市金融商贸开发区闽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姜勇,于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3执765号申请执行人:沈阳市金融商贸开发区闽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法定代表人:高旭斌,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晔,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姜勇,男,197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大潘镇大潘村**组1322。(身份证号:2101141978********)被执行人:于楠。(身份证号:××原告沈阳市金融商贸开发区闽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姜勇、于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姜勇、于楠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沈阳市金融商贸开发区闽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86.27万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姜勇、于楠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已采取纳入失信、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3执76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宏颖执行员  穆 宇执行员  李愿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闫明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