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执1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仇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仇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1675号被执行人:仇程,男,199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镇原县。本院2017年3月10日作出(2017)津0103刑初151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仇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退赔赃款3500元,发还被害人齐某。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4月7日移送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3执167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 进代理审判员 张 宋代理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文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