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22执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高玉明与韩保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玉明,韩保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322执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高玉明,男,1965年9月15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人。被执行人韩保卫,男,1959年2月27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高玉明与执行人韩保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韩保卫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晋0322民初12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再行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晨生审判员 侯光锋审判员 张 渭 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