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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6民初2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奉节县海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向世川费德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奉节县海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世川,费德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6民初2288号原告:奉节县海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奉节县鱼复街道人民广场商业步行街2层E-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693929049M。法定代表人:何宇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綦燕,奉节县海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向世川,男,197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被告:费德香,女,197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原告奉节县海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向世川、费德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奉节县海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奉节县海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奉节县海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邱 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翁小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