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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2民初2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何正县与金锋、黄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正县,金锋,黄素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2民初2783号原告:何正县,男,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被告:金锋,男,197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被告:黄素珍,女,197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原告何正县与被告金锋、黄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何正县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正县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方雪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