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执字第3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3675刘传中与刘同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传中,刘同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3675号申请执行人刘传中。被执行人刘同贵。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传中与被执行人刘同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斌审判员 杨 剑审判员 徐燕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海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