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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民终2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蔡建军因与被上诉人孙峰杰、陈三、杜江、贺虎林、曹波波、柳凯、神东天隆集团鄂尔多斯市胜源建安有限公司、神东天隆集团鄂尔多斯市胜源建安有限公司房建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建军,孙峰杰,陈三,杜江,贺虎林,柳凯,曹波波,神东天隆集团鄂尔多斯市胜源建安有限公司,神东天隆集团鄂尔多斯市胜源建安有限公司房建三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民终215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蔡建军,男,198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横山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孙峰杰,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阳市。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陈三,男,196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准格尔召镇。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杜江,男,198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米脂县。被上诉人(���审原告):贺虎林,男,197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佳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柳凯,男,198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曹波波,又名曹波,男,198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清涧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神东天隆集团鄂尔多斯市胜源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伊旗。法定代表人:侯振江,总经理。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神东天隆集团鄂尔多斯市胜源建安有限公司房建三分公司。住所地伊旗。负责人:王柏林,公司经理。上列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XX毅,神东天隆集团鄂尔多斯市胜源建安有限公司员工。上诉人蔡建军因与被上诉人孙峰杰、陈三、杜江、贺虎林、曹波波、柳凯、神东天隆集团鄂尔多斯市胜源建安有���公司、神东天隆集团鄂尔多斯市胜源建安有限公司房建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2民初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蔡建军以准备私下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蔡建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蔡建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310元,减半收取2155元,由上诉人蔡建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胜利审判员  乔幼涛审判员  崔文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艾俊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