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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1民初1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姜宏根与南京永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宏根,南京永腾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1民初1161号原告:姜宏根,男,196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丽华,江苏瑞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江苏瑞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永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兴发路9号。法定代表人:焦臣凤,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政,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姜宏根与被告南京永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姜宏根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宏根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永腾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宏根。本案案件受理费6176元,原告姜宏根免于交纳。审判员  崔益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 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