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03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尹治华与刘长意、孔繁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治华,刘长意,孔繁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03执152号申请执行人尹治华,男,197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刘长意,男,1983年4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孔繁吉,男,1982年11月4日出生。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尹治华与被执行人刘长意、孔繁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6)黑0403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案件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6)黑0403民初2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业人民陪审员 :韩凤英人民陪审员 :高宏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董靖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