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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执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孙超与邓富强责令退赔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超,邓富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1执427号申请执行人:孙超,男,195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万州区白岩书院。被执行人:邓富强,男,1987年1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忠县石宝镇。申请执行人孙超与被执行人邓富强责令退赔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万法刑初字第0106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孙超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37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邓富强的存款、房屋、车辆、工商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时不能执行兑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伟代理审判员  熊海东代理审判员  向毓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秦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