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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刑初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阿拉腾都喜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拉腾都喜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12刑初66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阿拉腾都喜,男,1980年5月13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蒙古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察哈尔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鄞检刑诉[2017]5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拉腾都喜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方誉烨,被告人阿拉腾都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18日凌晨0时50分许,被告人阿拉腾都喜饮酒后驾驶浙B×××××号小型轿车,在宁波市鄞州区沿凤起路由北往南行驶至老钢材市场附近路段时,与路边停放的浙B×××××号重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民警接警后赶至现场,发现其有酒后驾驶嫌疑遂将其抓获。对其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92mg/100ml,嗣后对其进行抽血检测,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89mg/100ml。被告人阿拉腾都喜负事故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阿拉腾都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的证言,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提取醉酒驾车嫌疑人血样登记表,122受理单,车辆、抽血过程照片,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理化检验鉴定报告,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查询单,车辆信息,抽血视频光盘,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资料,执勤报告,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拉腾都喜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阿拉腾都喜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阿拉腾都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丹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郑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