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3执5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2017)执538申请执行人杨三雷、祁红涛、梁宝泉与被执行人吴刚、陕西中胜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三雷,吴刚,陕西中胜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 x B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538-1号申请执行人:杨三雷,男,汉族,1989年01月08日生,住兴平市。被执行人吴刚,男,汉族,1985年02月01日生,住西安市莲湖区。被执行人陕西中胜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三雷与被执行人吴刚、陕西中胜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7)陕0303民初1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吴刚、陕西中胜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杨三雷申请执行,执行标的6415元(包含执行费50元)。在执行中,法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陕西中胜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账户存款,申请人已领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03执5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海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常少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