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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邢执字第3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邢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唐东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唐东晓,贾明起,孙桂兰,贾明阳,位兰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邢执字第3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邢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程春喜,理事长。被执行人唐东晓,男,1969年生,汉族,住邢台市桥东区。被执行人贾明起,男,1956年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孙桂兰,女,1955年生,汉族,住邢台市清河县。被执行人贾明阳,男,1960年生,汉族,住邢台市清河县。被执行人位兰君,女,1957年生,汉族,住邢台市清河县。本院在执行邢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唐东晓、贾明起、孙桂兰、贾明阳、位兰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也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现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胜敏助理审判员  宋立敏助理审判员  赵占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翟艳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