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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3民初1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阳煤丰喜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闻喜复肥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奥源华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康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煤丰喜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闻喜复肥分公司,河北奥源华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康源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3民初1164号申请人:阳煤丰喜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闻喜复肥分公司,住所地:闻喜县。负责人:郭文龙,经理。委托代理人:韩伟泰,该公司计财科科长。被申请人:河北奥源华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法定代表人:闫华,执行董事。被申请人:石家庄市康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法定代表人:闫允璋,执行董事。申请人阳煤丰喜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闻喜复肥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奥源华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康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阳煤丰喜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闻喜复肥分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河北奥源华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康源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657986.6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阳煤丰喜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闻喜复肥分公司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闻喜营销服务部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阳煤丰喜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闻喜复肥分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河北奥源华化工贸易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康源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657986.6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葛晓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段丽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