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25民初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张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25民初688号原告:张某,女,1988年6月11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印江自治县。被告:田某,男,1978年12月10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印江自治县。原告张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以被告外出无准确联系地址且原告没有相关证据,待证据收集齐全后再提起离婚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提出撤诉申请的行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员 杜彦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蒋青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