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民申1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孙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192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某,女,197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住北京市昌平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孙某,男,197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住北京市昌平区。再审申请人李某因与被申请人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民终67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某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在再审申请人提交新证据的情况下没有进行开庭审理即作出判决,严重剥夺了再审申请人的辩论权利。(二)一、二审判决对“诉争房产在双方离婚诉讼中没有进行依法分割。”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1.(2012)昌民初字第7448号《民事调解书》及《调解协议》中未对诉争房产予以分割。2.2012年3月20日晚孙某拿刀对再审申请人的胁迫给再审申请人造成了极大恐惧致使其心脏出现问题,在2012年3月21日上午,再审申请人在朋友陪同下赶到阜外医院进行心脏检查,孙某对再审申请人的胁迫致使再审申请人在调解离婚过程中不得不做出放弃的意思表示是客观事实,因此,该放弃意思表示的民事行为自始无效,一、二审法院对再审申请人是受孙某以杀人相胁迫作出放弃意思表示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3.再审申请人是以被申请人支付择校费为条件对诉争房产的居住使用权暂时放弃主张权利,一、二审法院对再审申请人在离婚诉讼中放弃主张权利的事实认定不清。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之规定,提出再审申请。孙某提交意见称,(一)二审法院程序合法,李某再审请求无依据。(二)“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不属于再审受理的法定情形,李某以此为由提起再审,不应受理。(三)一审、二审法院认定正确,201号房屋已分割完毕,无需再行分割。(四)李某婚内通过财产分割协议积攒财产,离婚后速购房产两套,今欲撕毁原协议分割被申请人房产,其诚信严重缺失,其再审请求不应受理。(五)李某两年内先后提起7起诉讼,扰乱了被申请人的工作及家庭,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被申请人提起法院予以注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2012年5月21日,原审法院在处理双方的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法庭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审法院以(2012)昌民初字第7448号民事调解书,对双方的离婚纠纷作出了处理,该民事调解书的内容是:一、孙某与李某均同意离婚;二、双方所生之女孙一文由李某抚养,孙某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1000元,且孙一文20000元以内的择校费由孙某负担;三、夫妻共同财产无争议。依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调解书的处理内容,及人民法院在调解双方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就回龙观201室房屋的归属向法院作出的确认,即李某向法庭确认:“李某对孙某名下的房屋放弃主张权利,以后再无任何争议。孙某亦向法庭确认:孙某名下的回龙观201号房屋归孙某所有。”依据上述事实,人民法院在调解双方的离婚纠纷一案中,双方已经对所争议的回龙观201号房屋作出了明确的处理,即双方均向法庭明确确认,同意回龙观201号房屋归孙某所有。而且,双方也在民事调解书的第三项中确认了“夫妻共同财产无争议”。因此,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离婚案件的民事调解书,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李某主张回龙观201号房屋在双方的离婚纠纷一案中,没有作出处理,要求重新分割的再审理由,缺乏依据,不能成立。关于李某申请再审认为二审法院程序违法问题,经查,二审法院审理程序并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李某的该项再审理由亦不能成立。综上,李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立杰审判员 李 林审判员 侯海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 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