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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81执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漳平市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唐秀斌因犯诈骗罪并处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秀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81执106号被执行人唐秀斌,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被执行人唐秀斌因犯诈骗罪并处罚金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881刑初16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刑庭于2017年1月10日移送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依职权向金融系统各银行、土地管理部门、交通管理部门等单位二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另查明,被执行人唐秀斌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  志  平人民陪审员 陈  凌  雪人民陪审员 韩  高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艳虹(代)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