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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33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宋国远与邓思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冕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国远,邓思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冕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33执58号申请执行人:宋国远。被执行人:邓思龙。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宋国远与邓思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邓思龙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冕宁县人民法院(2016)川3433民初64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蒙先审判员  袁明华审判员  金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宗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