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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1执恢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万宝与王俊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万宝,王俊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1执恢2号申请执行人杨万宝,男,1964年6月26日出生,蒙古族,住嫩江县。被执行人王俊艳,女,197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嫩江县前。本院在执行杨万宝申请执行王俊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此案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嫩江县人民法院(2014)嫩商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万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 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