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104民初2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济南万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荣玉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万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荣玉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04民初2023号原告:济南万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燕,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满全维,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荣玉祥,男,197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原告济南万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怡物业)与被告荣玉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怡物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荣玉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万怡物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荣玉祥向其支付物业服务费2289.50元;2.依法判决荣玉祥向其支付违约金3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荣玉祥承担。荣玉祥系业主,房屋建筑面积117.41平方米。2011年7月起,荣玉祥委托万怡物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其中,合同第三条约定物业服务费按建筑面积1.3元/平方米/月计算,支付时间为每一季度第一个月前5日,逾期交纳按日承担未缴付款项0.5%的违约金。然而,荣玉祥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拖欠物业费2289.50元,万怡物业多次通过口头、电话、书面等形式通知荣玉祥,要求尽快支付上述费用,但荣玉祥均置之不理,已严重违约。为维护万怡物业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荣玉祥未作答辩。万怡物业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律师函、EMS特快专递、业主信息登记表,本院组织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因荣玉祥未到庭质证,亦未提供书面反驳意见,对万怡物业提供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6月26日,乙方荣玉祥与甲方万怡物业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一份,约定:乙方房屋,房屋建筑面积117.41平方米。协议约定了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约定了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具体内容,包括房屋及维修管理、共用设备管理、共用设施管理等。关于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协议约定由乙方按确权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元交纳,代收代缴公摊能耗费直供区域按确权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3元计算;交费时间为每一季度第一个月前5日内乙方向甲方预交整个季度的物业服务费。首期物业服务费自房屋交付之日起预缴六个月。逾期交纳物业费,从应付之日起按日向甲方支付未缴付款项0.5%的违约金。协议另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万怡物业主张荣玉祥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拖欠物业服务费2289.50元。其还说明按《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荣玉祥应承担违约金,但根据合同的约定,如按荣玉祥拖欠物业服务费的时间计算承担的违约金数额过高,所以只要求荣玉祥承担违约金3000元。因荣玉祥拖欠物业服务费,万怡物业曾委托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向荣玉祥发出《律师函》,要求其及时履行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本院认为,荣玉祥系业主。其在入住小区时,与万怡物业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荣玉祥作为业主既有权利接受物业服务,又有义务缴纳物业服务费用。因其未到庭参加庭审,亦未对万怡物业起诉主张提出异议,本院确认采信万怡物业的主张,认定荣玉祥实际未缴纳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间的物业服务费用。依合同的约定并结合合同中载明的房屋面积,万怡物业要求荣玉祥支付此期间的物业服务费2289.50元符合合同约定的计算标准;其要求荣玉祥承担违约金3000元亦有合同约定为依据,故本院对其以上两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荣玉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济南万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间的物业服务费2289.50元;二、荣玉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济南万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荣玉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夏 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焦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