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执1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金喜善、青岛丰润华家具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喜善,青岛丰润华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1112号申请执行人金喜善,男,汉族,1961年11月8日生,住白沙河街道金家河岔村118号。被执行人青岛丰润华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白沙河街道金沙路8号。法定代表人张东川,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喜善与被执行人青岛丰润华家具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青岛丰润华家具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平度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平劳人仲案字[2016]第906号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宝伟审判员 车延新审判员 马建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洪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