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执恢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云南澄江天辰磷肥有限公司、云南陆良天胜化工有限公司与云南陆良龙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澄江天辰磷肥有限公司,云南陆良天胜化工有限公司,云南陆良龙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执恢字第63-1号申请执行人云南澄江天辰磷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文志,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云南陆良天胜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霞,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云南陆良龙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鹏飞,该公司董事长。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云高民一终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18653574.56元及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昆执恢字第63号执行裁定书的本次执行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西昆审 判 员 张兆龙人民陪审员 朱跃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林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