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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10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晔茂伟业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星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晔茂伟业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星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0769号原告深圳市晔茂伟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黎光社区新围1323号G栋4号楼梯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1500187F。法定代表人冉成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华章,广东华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星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办事处清湖社区清湖工业城24号厂房1栋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85251172。原告深圳市晔茂伟业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星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晔茂伟业电子有限公���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晔茂伟业电子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晔茂伟业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5元,由原告深圳市晔茂伟业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毛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魏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