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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30民初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杨某某、付某某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杨某某,付某某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0民初939号原告:刘某某,女,196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无极县人,现住本村。被告:杨某某,男,195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无极县人,现住本村。被告:付某某,男,196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无极县村人,现住本村。刘某某与杨某某、付某某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272元,减半收取计636元,由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秋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立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