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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6执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淅川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与张某行政非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淅川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6执354号申请执行人:淅川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被执行人:张某。申请人淅川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1326行审97号裁定书申请执行张某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我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26行审97号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薛  文  武执行员 :张建成执行员:白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  张  荣  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