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6民初3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市鼓楼区安百房产信息咨询部与被告王娟、姜孝军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娟,姜孝军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6民初3922号原告:南京市鼓楼区安百房产信息咨询部,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镇江路17号小二楼101室。经营者:沈翠萍,女,197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该咨询部个体工商户业主,住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东旺社区东长村400-2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申烨,江苏宏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娟,女,198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姜孝军,男,198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原告南京市鼓楼区安百房产信息咨询部与被告王娟、姜孝军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2017年6月27日上午,原告南京市鼓楼区安百房产信息咨询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南京市鼓楼区安百房产信息咨询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南京市鼓楼区安百房产信息咨询部负担。审判员 杨向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汪慧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