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12执1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陈正江与杨绍能、李桂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正江,杨绍能,李桂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2执1985号申请执行人:陈正江,男,汉族,1970年1月27日生,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被执行人:杨绍能,男,汉族,1968年12月28日生,现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被执行人:李桂秧,女,汉族,1970年2月4日生,现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申请执行人陈正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绍能、李桂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法民初字第81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绍能、李桂秧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蒋荣才名下无银行存款,其名下位于昆明市西山区同德锦江嘉园XX幢X层XXX室的房屋我院已查封,但上述房屋已设置抵押,现无剩余价值,另外,被执行人杨绍能、李桂秧名下云AZVX**号牌的车辆现查找不到下落。除此以外。被执行人杨绍能、李桂秧名下现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正江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线索,且书面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丽玲审 判 员 罗 剑人民陪审员 尹 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峰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