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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1民初6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孙晓东与河南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晓东,河南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6735号原告:孙晓东,男,197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锋,河南永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东、商城路北裕鸿国际D号楼1单元13层208号。组织机构代码:56102179-2。法定代表人:曲华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娄云,河南形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孔跃,河南形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孙晓东诉被告河南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原告孙晓东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晓东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晓东撤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孙晓东负担。审 判 长  李建普人民陪审员  马现景人民陪审员  于志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莹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