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5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陈英与肖志辉、郑仙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英,肖志辉,郑仙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05执68号申请执行人:陈英,女,汉族,1973年12月3日生,住无锡市锡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钊,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肖志辉,男,汉族,1979年12月27日生,户籍地福建省周宁县,现住无锡市崇安区。被执行人:郑仙锋,男,汉族,1988年11月27日生,户籍地福建省周宁县,现住无锡市崇安区。申请执行人陈英与被执行人肖志辉、郑仙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2)锡法湖民初字第01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肖志辉、郑仙锋未履行相应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陈英的请求,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英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请求撤销对被执行人肖志辉、郑仙锋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陈英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肖志辉、郑仙锋的执行请求,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2)锡法湖民初字第018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碧云审 判 员 谭学勤人民陪审员 丁建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蒋献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