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2524民初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袁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24民初295号原告:袁璋,男,1943年8月9日出生,汉族,苏尼特右旗人,无职业、住内蒙古苏尼特右旗赛汉镇脑穆根街杭盖路205号2楼东户。被告:何艳菊,女,52岁,汉族,苏尼特右旗人,个体,住内蒙古苏尼特右旗赛汉镇医药公司小区北楼西楼2单元4楼西户。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璋诉被告何艳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袁璋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璋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璋撤诉。案件受理费168元,减半收取计84元,因原告袁璋负担。审判员 王 晓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包斯日古楞 关注微信公众号“”